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三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条  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二十三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