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四)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