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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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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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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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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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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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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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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征,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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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移居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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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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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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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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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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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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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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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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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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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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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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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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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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