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
—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 】(一)?重新就业的;
!
:
!(二:)应征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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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移居境外》的;
?
— ,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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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 :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
】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
?
,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 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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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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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二?十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
【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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