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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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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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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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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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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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一)重新》就业的;
!。
【 (二《)应征服兵役的【;
! : , , :(三)移居境外的】;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 :。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
!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
》 《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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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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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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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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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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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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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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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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