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
《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 第五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
第六条 【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七条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明;
!
》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 —(三)失《业登记?;
—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
?第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第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第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求,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求职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服:务减:免费用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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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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