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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 第十》五条 ?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 ,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 第十?八条 ?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