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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失业保!险金发放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 ?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 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以及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第十八条 !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有权【即行停止其失业保】险金发放并同时停止!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准备》书面资料、开设服务!窗口、?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 : :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负责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统》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