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人员失】业,后(以?下统称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适用本《办法:。;按照规定应参【加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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