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建标库

第五章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后,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应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申请:

    (一)产品申报内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的;

    (二)产品中使用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的;

    (三)生产能力审核不合格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五)申报不实,如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不符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自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许可批件应采用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省简称)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批件的有效期为4年,卫生许可批件样式见附件,批件中“产品技术信息”一栏参照卫生部相关涉水产品批件内容编写。

    批件中的申请单位为批件所有者。被批准产品必须在批件上注明实际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并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