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建标库

第四章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直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十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水处理壳体。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如水箱等)。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饮水机、供水设备、吸附和过滤组件。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水处理剂和散装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主要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标签或铭牌应有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型号、规格;

    (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委托生产的,还应标明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四)产品执行标准号(包括理化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六)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

    (七)根据产品特点,标明主要质量指标及主要技术参数。如饮水机铭牌上应标明制冷功率、制热功率;化学处理剂应标明主要成份、净重、有效期;管材(件)、蓄水容器应标明规格;水处理部件应标明技术特性。

    受标签和铭牌面积限制,以上内容无法完全在标签和铭牌上标识的,可将有关内容在说明书中标明。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说明书应标明执行标准、产品功能、型号、规格、主要成份或部件、适用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技术参数、申报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联系方式与地址。技术参数具体包括:

    (一)供水设备、饮水机:设备功率,产品规格、供水量;

    (二)管材管件、机械部件、止水材料:产品规格等;

    (三)水处理剂:最大安全投加量及单体残留量;

    (四)水处理材料:净水效果。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中产品样品与产品彩色照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的照片应与送检产品一致;

    (二)管材、管件应提供样品片段,并有相应商标、规格、生产日期、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等标识;

    (三)蓄水容器、供水设备、机械部件、止水材料、饮水机、水处理部件应提供整个产品的照片,并显示整机、铭牌、各主要单元;

    (四)化学处理剂和散装的水处理材料应提供用250ml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有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涉水产品许可受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涉水产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产品检验结果是否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规范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报单位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单位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五)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受理机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其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其审批所需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