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公布批签发机构确定及调整情况,向批签发申请人提供可查询的批签发进度、批签发结论,汇总公开已完成批签发的产品批签发结论以及重大问题处理决定等信息。

    中检院负责批签发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开批签发申请程序、需要提交的批签发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标准和依据、时限要求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机构每一批产品批签发决定作出后7日内公开批签发结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