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批签发申请人对生物制品批签发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生物制品批签发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原批签发机构或者直接向中检院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十四条  原批签发机构或者中检院应当在收到批签发申请人的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复审的决定,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报送资料。按规定需要复验的,其样品为原批签发机构保留的样品,其时限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

        (一)不合格项目为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不得复验的项目;

        (二)样品明显不均匀的;

        (三)样品有效期不能满足检验需求的;

        (四)批签发申请人书面承诺放弃复验的。

    第三十五条  复审维持原决定的,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复审结果通知书,不再受理批签发申请人再次提出的复审申请;复审改变原结论的,收回原生物制品不予批签发通知书,发给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