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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    【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 】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第二—十,一条 ?。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      !  :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 (二)自行—解散的;《 —  :  : ,  : (三?),。分,立、合并的; 】      !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 第二十四条 【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