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
? ,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 ,。 《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 ,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
【 第十七条 【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
: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
《。
【。 (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
《 — (: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
【 (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
》 》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九!。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
—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 , 第二十一条【 ,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
?
:
《 第二十三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
【 , (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
! (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
《
,
— 》 ,(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
,
— 《 (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 ?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
! 《 ?(四)用人单—位的意见;
【
! (《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
!。
!(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
,
? :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