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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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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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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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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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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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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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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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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
《 第十三【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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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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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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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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