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保险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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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 ,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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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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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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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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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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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 第》十二条 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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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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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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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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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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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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