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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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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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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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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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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