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变更登记
!。
《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
— : , , (《一)单位名称;【
! (—二)住?所或地址;
】
》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四)单位类型;【
》
,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
,
,
】 (六)主管—部门:;
《。
【 : (?七)隶属《。关系:;
! ? ?(八)开户银—行,帐,号;
】 :。 :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
,
《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
?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
?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
—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
【 第十一条 —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