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登记证件 ! ,   —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 《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  :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