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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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
—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
《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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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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