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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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六条 ?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
?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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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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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当真》实并且一致
】
— 第二十条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
】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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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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