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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 — 》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 》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 ? : ,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     》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