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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登记 !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   《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  ?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    》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   —  第七条 —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 :    》 ,。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  《。     》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 ?       【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