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
— ,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