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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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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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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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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