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