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5%。
第二节 基本指标法
第九十七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第九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KBIA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
α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