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标准法
第九十九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以各业务条线的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一百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将全部业务划分为公司金融、交易和销售、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和清算、代理服务、资产管理、零售经纪和其它业务等9个业务条线。
第一百零一条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KTSA 为按标准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是指各年为正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GIi为各业务条线总收入。
bi为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
第一百零二条 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β)如下:
(一)零售银行、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2%。
(二)商业银行和代理服务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5%。
(三)公司金融、支付和清算、交易和销售以及其它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资本系数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