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六章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九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九十五条  商业银行可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应符合本办法附件12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

    第九十六条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12.5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