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并至少分为以下六类:

        (一)主权风险暴露。

        (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暴露。

        (三)公司风险暴露,包括中小企业风险暴露、专业贷款和一般公司风险暴露。

        (四)零售风险暴露,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格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和其它零售风险暴露。

        (五)股权风险暴露。

        (六)其它风险暴露,包括购入应收款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主权风险暴露、金融机构风险暴露和公司风险暴露统称为非零售风险暴露。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分别计量未违约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

        (一)未违约非零售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笔信用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相关性和有效期限。

    未违约零售类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单个资产池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和相关性。

        (二)已违约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基于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概率:

        (一)主权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

        (二)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概率为商业银行内部估计的1年期违约概率与0.03%中的较大值。

        (三)对于提供合格保证或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可以使用保证人的违约概率替代债务人的违约概率。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损失率: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中没有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次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分别为45%和75%。对于提供合格抵质押品的高级债权和从属于净额结算主协议的回购交易,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风险缓释效应调整违约损失率。

        (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使用内部估计的单笔非零售风险暴露的违约损失率。

        (三)商业银行应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资产池的违约损失率。

    第七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违约风险暴露:

    违约风险暴露应不考虑专项准备和部分核销的影响。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应不小于以下两项之和:(1)违约风险暴露被完全核销后,银行监管资本下降的数量;(2)各项专项准备金和部分核销的数量。如果商业银行估计的违约风险暴露超过以上两项之和,超过部分可视为折扣。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不受该折扣的影响,但比较预期损失和合格准备金时,可将该折扣计入准备金。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应当按风险暴露名义金额计量表内资产的违约风险暴露,但可以考虑合格净额结算的风险缓释效应。

        (二)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贷款承诺、票据发行便利、循环认购便利等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为75%;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信用转换系数为0%;其它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非零售违约风险暴露。对于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信用转换系数为100%的表外项目,应使用100%的信用转换系数估计违约风险暴露。

        (四)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内部估计的零售违约风险暴露。对于表外零售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按照内部估计的信用转换系数计量违约风险暴露。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有效期限:

        (一)商业银行采用初级内部评级法,非零售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为2.5年。回购类交易的有效期限为0.5年。

        (二)商业银行采用高级内部评级法,有效期限为1年和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两者之间的较大值,但最大不超过5年。中小企业风险暴露的有效期限可以采用2.5年。

        (三)对于下列短期风险暴露,有效期限为内部估计的有效期限与1天中的较大值:

    1.原始期限1年以内全额抵押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和证券借贷交易。交易文件中必须包括按日重新估值并调整保证金,且在交易对手违约或未能补足保证金时可以及时平仓或处置抵押品的条款。

    2.原始期限1年以内自我清偿性的贸易融资,包括开立的和保兑的信用证。

    3.原始期限3个月以内的其它短期风险暴露,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贷款、回购交易、证券借贷,短期贷款和存款,证券和外汇清算而产生的风险暴露,以电汇方式进行现金清算产生的风险暴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