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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权重法 《 【   ?。 第五十《一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 ,     》第五十三条 — 商业银行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   第《五十四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0% 》 ?。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       (一!)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 【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       【(二)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 !        ! (三)《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2【5,%;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100《% 《 , :     》   (四)—对境:外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   —  第五十六条【 , 商业银行对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 :   ?。  多边开发银行包!括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投《资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加勒比海】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欧—洲开发银行理事会 ! 》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    《 第五十八条 【 ,商业银行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 》         !。(一)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 【。 ?       【 (二)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     商【业银行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20%的风【险权重 】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 【     商【。业银:行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0%! 《    》 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 《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 ,    】。 以风险权重为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0% —    】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0!0% 》 ? ,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 ?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 : ,   ?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 :  ?     》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    》 ,    (》二)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 》    】     (—。三)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 — 《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 :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 》    》     (—二)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商—业银:行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1,50% 》      !   (《三)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75% 】 :    第》。六十六条  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 !  》   第六十七条】  下列资产—适用2?50%风险权—重 —      —   (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    】     (二【)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 》。 ? ,    第六十八条! , 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 :    《     (一)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 ?  》       (二!。)商业银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400》% 【  :     》 (三)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 ! :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100% 》  —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为100【% :    】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 》。  :     》。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 :      【  :。 (二)《原始:期限不超过1年【和,1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2:0%和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 —。 ,   ?    《  (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20% 】 : :    《 ,1.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 , ?     —。。2.对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人民币 ! ,     3—.,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 ,    —     (—。四)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50% 】 ,      —  :(五)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 :       【 (六)《 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20% 】 《  :     》  (?七)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5《0% 》。   》。 ,     》(八:),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 :   《    《  (?九)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 ?       【 (:。十)其它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均—为,100% 》    】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  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  :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   —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的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