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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经银监会《核准内部《。评级法?未覆盖的风险暴【露应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未经银!监会核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 【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申请《采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提交申请时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应?不低于50%并在三!年内达到《80% 《。 , :     前【款,所称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以下公式确定 !     】内部评级法资产覆盖!率=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内部评级法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按:权重法计量的—内部评级法未覆盖】信用风险暴》露的风险加权—资产:。)×100%— —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照本办?。法附件4的规定【对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暴露进行分类按【照本办法附件5【的,规定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6的规定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 《  《   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7的规定采—用监管映射法计【。量专业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  :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8?的规定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第五十条 》。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9!的规定计量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