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四节特殊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最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当按100%、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行权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并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 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第四十五条  2013年1月1日之后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不再计入监管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