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发卡业务《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  》 :。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确!卡,片、密码、》函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密码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监控、》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  第三《十五条?    ! ,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统一编号并对申【请材料信息录入、】使用:、,销毁等实《施登记?制度 — :    第三—。十六条   】     信用!卡卡:面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发《卡银行法《人名:称、:品牌标识《及防伪标志、卡片种!类(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卡号、持卡人】姓名:拼音(外文姓名)、!有效期、持卡人【签,名条:、安全?校验码、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银行?网站地址 【  《   第三》十七条   — 《 , ,   发卡银—行印制的信用卡申请!材料:。文本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要,。素(一)申请—人信:息编号、申》请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住宅地址、》账单寄送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联系人验证信息、!其他验证《信息等;(》二)合同信》息领用合同(协【。。议,)、信用卡章程、】。重要提示、合同【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三)费用信息【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水平、收【。费,信息查询渠道—、收费信息》变更:的,通知方式等;(四】),。其,他信息?申请人已《持有的信用》卡,。及其授信额度、【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确认栏和签名栏】、发卡银行服—务电话和银行网【站、投诉《渠道等 “》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申【请人确认栏应当【载,明以下语句并要求】客户:抄录后签名》“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     第【三十八?条   !  :  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发卡:银,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属卡申请材料!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 — ,    【 第三十九条   !   【。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营,销管理制度》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培训、登记考核和规!范管理?。不得对营销人员采】用单一以发卡数量】计件提成的考核【方式:信用卡?营销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二)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结息政策和业【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确认申请人提!交的重要《证明材料无涂改痕】迹确认?申请人?已经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确认—申请人已经在—申请材料上签—名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得进行误》导性和欺《骗性的宣传》解释遇到客户—对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任】何疑问时应当—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渠道(三!)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营销人员不得向】客户承?。诺,发卡不得以》快速:发卡、以卡》办卡、以《名片: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四【)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五)营》销人员开展电话营销!。时除遵守(一—),至(四?)条:的相关规定外必须留!存清晰的《录音资料《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备【查   !  第四十条  】 , , ,。    —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明确!管理架构和内部控】制机制 】 ,   ? 第四十一条  】 —    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    第四十【二条:   【  :   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疑:。点信息、漏填审核意!见、各级审核人员】未签名?(签章?、输入工《作代码)或》系统:审核记录《。缺失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     第【四十三?条 :  【   ? 对首?次申请本行信—用,卡,的客户不得采取【。全程系统《自动发卡方式核发信!用卡信用卡申请【人有以?下情况时应当从【严审核加强风险防】控,(一)?在身份信息系统中留!有相关可疑信息【或违:法犯罪?。记录;(二)—在征:信系统中无信—贷记录;(三)在】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四)在】征信系统中有多家银!行贷款或《信用卡授信记录;(!五)单位代办商【务,差旅卡和商》务采购卡《;(六)其他—。渠道获?得,的风险信息 ! ,     第四【十四条   !  ?   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 《。  : ,。 第四十五条 【  【    《向符合条件的同一申!请人核发学生信用】卡,的发卡银行不得超过!两家(附属卡除外)!。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审慎原—则制定学生信用卡业!务的管?理制:度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评估】、测算和《合,理确定本行学生信】用卡的首次授信额度!和根据用《卡情:况调整后的最高【。授信:额度学生《信用卡不得超限额使!用 》     第【。四十六条   【。    】 ,发卡银行应当在银】。行网站上公开披露与!教育机构以向学生营!销信用?卡为目的签订的协】议发卡银行在任【何教育机构的校【园内向学《生开展?信用卡营销活动【必须就开展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活动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取得该教】育机构?的同意 》  》   ?第四十七条》   ?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申】请处理进度和结果的!查询渠道《。  【   第四十八条 !    !  发卡银》行发放信用卡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卡,片和密码应当—分别送达并提示【持卡人?接收信?用卡卡片《发,放时应当向》。持卡人书《面告知信用》卡账单日期、—信用卡章程、安【全用卡须知》、客户?服务电话《、服务和收》费信息?查询渠道等》信息以便持卡人安】全使用信《用卡 】    第》四,十九条  》   】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并,使用不得发放—任何礼品《或礼券 —     第】五十条   】 ?   ?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最高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商务采购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应—当设置为零 — 》    《第五十一条   !    【 在已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书面协议、电子银】行记录或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等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可以对超过6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调减授信额【。度但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约定方式明确告!知持卡?人  】   第五十二条】 ,   】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上!调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分期】业务授权等可—能扩大信用》风险:的操作并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减授信《额度、止付、冻【结,或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等风险管理措—施 《     第五!十三条   —    】 ,信用卡未经持卡人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扣收超限费】持卡人可以》采用口头《(,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书面的方式!开通或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发卡!银行必须在》为持卡人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之前提供《关于超限《费收费形式和计算】方式的信息并—。明确告知持卡人具有!取,消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收取超限费后】应当在对《账单中明确列出相】应账单周期》中的超限《费金额 !    第五十四】条   【     经持卡!人,申请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后》发卡银行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提供一次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只能收取一【次超限费如》。果在两个连续的账】。单周期内持》卡人连续要求支付】超,限,。费以完成超过授信】额,度,。的,透支交易发》卡银行必须》在第二个账单周期结!束后立即停》止,。。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直至信用!卡未:结清款项减少—到,信用卡原授信—额度以下才能—根,据持卡?人的再次申请重新】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 !。    第五十五】条   【     —发卡银?行不得为《信用卡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提—供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信用?卡透支转账(—转出)?。和支取现《金的金额《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信用卡—的现金提取授信额度! —    第五十【六,条,   —  ?   ?发,卡银行应《。当制定信用卡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备、系统!和人:员确保24小时交】易授权和实时监控】对出现可疑》交,易,的信用?卡,账户应?当及时采取与持【卡人联系确认、调整!。授信额度、锁定【账户、紧急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发卡银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联:系收单?银行、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第【五十七条  — 》。     》发卡银行应当在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中明确规【定以持?卡人相关资产偿【还信用?卡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在》未获得?持卡人?。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持?卡人资产直接抵偿信!用卡应收账》款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  ?   第《五十八条  — 《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渠道提供信用卡查】询和支付《服务必须《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对【确实无法校验密【码或信用卡校验码】的发卡银行应当【根据:交易类型、风险【性质和风险特征确】定自:助渠:。道信:用卡服务的相关信息!校验规则以保障【安全用卡 》     !第五十?九条   !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24小时挂失】服务通过营业网【点,、,客,户服务电话》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受?理,持卡人挂失申—请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 :   《  第六十》条   】  :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通过《银行网?站、用卡手》。册、电子银行—等多种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产品和服务、】使用说?明、章程、》领用:合同(协议)、收费!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等信—息 —     第—。六十一条   】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对账!服务对账单应当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额、交易!。币种、?交易商户名》称或代码、本期还】款,金额、本《期最低还款金—额、到期还》款日、注意事—项、发卡银行服【务电话等要素对【账服务的具体形【式由发卡银》行和持卡人》。自行约定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当对信用《卡卡号?进行:部分屏蔽不得显【示完整的卡号信息】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打?。印的:。业务凭证除》外 【    第六—十二条   ! :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投诉》处理服?务根据信《用卡产品(服—务)特点和复杂程度!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工作程序明!确投诉处理的管理】部,门,。公开披?露,投,诉处理渠道》 《   《  第六十三条【。   【。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到】期换:卡服务为《符合到?期换卡条件的持【卡,。人换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卡服务【。  【   第六十四条 !。  ? ?     发卡【银,行应当提供信用卡】销户服务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及时》为持卡人《销户信用卡》销户时?商务采购《卡账户?余额应当转》回其对应的单位【结算账户在通过【信用:卡领用合同(—协议:)或书面协议对【通知方式进行约【定的前提下发—卡银行应当提—前45天以上采【用明确、简洁、易懂!的语言将信用卡章程!。、产品服务等即将发!。生变更的事项通知持!卡人 《     第!六十五条   【 ,     】信用:卡业务计结息操【作遵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    【。 第六?十六:。条   《 《     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发卡《。银行不得《对催收人员采用【单,一以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考核方式 》 ?     第【六十七?。条   — ?    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    【 第六十八条—   】  :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 : ?    第六—。十九条?。   【     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    — 第七十条》    !  :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 , ,  第七《。十一条  》 :。   —  发?卡银行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授权、!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