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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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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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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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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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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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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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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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 【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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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 第九条 》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
【 : ? ?(一)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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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 ,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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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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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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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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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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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 第十一条 !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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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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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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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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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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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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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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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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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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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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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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