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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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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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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
【 (!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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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 ?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
第】八条 ? 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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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 《 :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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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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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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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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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
— 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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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
》
:。
】 (二)银行【的授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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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四)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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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发行债券筹集!并用于集团》内部的资金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
《 第?十一条 《 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
:
》 《 ?。(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 :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
《
,。
《 》 (:四)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 (五》)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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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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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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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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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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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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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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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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