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二章净资本监管标准

    第八条  净资本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应收账款余额×扣减比例)-∑(其他资产余额×扣减比例)-或有负债调整项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调整项目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调整。

    第九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计算净资产时,应当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预计负债。未确认为预计负债,但仍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或有事项,应当作为或有负债,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并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进行说明。

    银行理财子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足额确认预计负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扣减。

    第十条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

    风险资本=∑(自有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余额×风险系数)+∑(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风险系数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业务及其他业务,依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对各类资产赋予的权重。理财资金投资的各类资产为按照穿透原则确定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十一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净资本监管标准: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本的100%。

    第十二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情况,对不同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最低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