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等监管报表。如遇影响净资本管理指标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提高监管报表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对本公司相关监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银行理财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应当对本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净资本管理指标计算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管理情况。披露数据应当与监管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与上个报告期末相比变化超过20%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例等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银行理财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净资本管理指标持续恶化,严重危及银行理财子公司稳健运行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二)责令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三)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