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建标库

第三节员工绩效考核机制

    第一百零九条  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机制应当充分体现兼顾收益与风险、长期与短期激励相协调,人才培养和风险控制相适应的原则,并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

    第一百一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

    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管理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  商业银行薪酬支付期限应当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引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并提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

    第一百一十三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对绩效考核及薪酬机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纳入审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