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建标库

第三节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除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履行职责外,还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定期对董事会制定的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四)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五)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六)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七)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商业银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

    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根据情况设立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订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监事会报告;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

    监督委员会负责拟订对本行财务活动的监督方案并实施相关检查,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对本行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且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包括会议通知、召开方式、文件准备、表决形式、提案机制、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监事会例会每季度至少应当召开一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信息披露、审计等方面的必要信息。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外部机构就相关工作提供专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