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全文 建标库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