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大额风险暴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最终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
(二)审阅相关报告,掌握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
(三)审批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实施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核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批;
(二)推动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
(三)持续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定期将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报告董事会;
(四)审核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大额风险暴露具体管理职责;
(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三)推动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四)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及管理情况,定期向高级管理层报告;
(五)确保大额风险暴露符合监管要求及内部限额,对于突破限额的情况及时报告高级管理层;
(六)拟定大额风险暴露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审核。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对制度开展评估,必要时应及时修订。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
(一)管理架构与职责分工;
(二)管理政策与工作流程;
(三)客户范围及关联客户认定标准;
(四)风险暴露计算方法;
(五)内部限额与监督审计;
(六)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要求。
商业银行制定、修订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制度,应及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按照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设定内部限额,并对其进行持续监测、预警和控制。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持续收集数据信息,有效支持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应至少实现以下功能:
(一)支持关联客户识别;
(二)准确计量风险暴露;
(三)持续监测大额风险暴露变动情况;
(四)大额风险暴露接近内部限额时,进行预警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