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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风险暴露《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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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暴露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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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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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 《 (》三)因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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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因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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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担保》、承诺等表外项目】形成的潜《在,风险暴露;
【
!。 ?。(六)?其他风险《暴露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除上述风》险暴露外,信用风】险仍由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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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一般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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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形成的—。特定风?险暴露
】
: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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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资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场外:衍,生工具和《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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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照?一般风险暴露的处理!方式计?算,潜,在风险暴露》
】 :第二十二条 — 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中央交》易对手清算风险【暴,露
】 (】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按照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有!关规定计《算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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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预付的违约基】金以及股《权按照名义金额计】。算风险暴露;
】
《 》。 (《三)单独管理的【。初始保?证金以及未》付的违约基金不计】算风险暴露》
— 《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非清算风险暴露】为对中央交易对【手全部风险暴露减】去清算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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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应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从客《户风险暴《露中扣减被缓释【部分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 对于质物扣减金!额为其市场价—值扣:。减部分?计入对质物最终【偿付方的风险暴露】。对于以特户》、,封金或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的现金以—及,黄金等质物扣减后不!计,入对质物最终偿【付方的风险暴—露
《
? , 对于保证扣】减金额为保证金【额扣减部分》计入对保证人的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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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计算客户风】险暴露时可以剔【。除已从监管资本中扣!除的:风险:暴露、商业》银行之间的日间风险!暴露以及结算性同】业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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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采用简化【方法计?算,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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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管—理产品及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余【额合计小《于一级资《本净额5《%的:商业银行可》以将所有《。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视为一?个匿名?客户将投资余—额合计视为对匿名】客户的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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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账,簿总头寸小于70亿!元人:民币:且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账簿风】险暴露;
【
】 (三》。),场,外,衍生工?具,账面价值《合计小于总资产0】。.5%且《名义本金合计—小于总资产10【。%的可以不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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