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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 :     】第十三条 》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  —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     第十【六条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 》    《第十七条 》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 》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  :。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