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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 :  》   第十三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码:中,心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    《第十五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GB—12904》)、储运单》元条码?(,GB/T168【30)、E》AN:·UCC系统 【128条码(—GB:/T1?5425)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  第十六条— ,。 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可,以向条?码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取得印刷《。资质获得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可优先》承接商品条码的【印刷:业,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 ,第十七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 : :    印刷企业接!受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   【。  第十《八条  条码工作机!。构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