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注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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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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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 第七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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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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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编码中心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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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 : 第十条 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
!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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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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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 【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二条 编码中心】应当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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