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

    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按照本办法核准注册,获得厂商识别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