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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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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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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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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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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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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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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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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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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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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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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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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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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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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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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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 —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 》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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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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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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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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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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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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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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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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