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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 ? ? ,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   【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      —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  —    《  :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      !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    《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  ?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     》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 《。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    【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 , :  :。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    《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    —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     !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     】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 , ?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 ,    【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     【第二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