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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鲜《。乳收购 【  》   第十九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    — 第二十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      !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  ?    《  :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 ?    《。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  第二十一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 : ,     第二十二!条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 ,   》    《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      —。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     》  :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       】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 《     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    【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