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乳!制品生?产
! 《。第二:十八条 》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
:
】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
【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 《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
》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
: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
《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 第二十九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 第三—。十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
,
: ,。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三—十一条 《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乳交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乳交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
《
,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
,
—第三十二条 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
,。
《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
《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
:
》 第三十三条 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
【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
》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
第三【十四条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
第】三十五条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 , 第三十《六条 ?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
— ,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