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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奶畜养》殖 : — ,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 , ,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  :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       】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   【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        !。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  》。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     》   ?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      !。。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     !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 :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 ,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     —   ?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    《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 ,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   —。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  ?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 《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 ,  》。  : 第:十六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   ?  第十七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   ? ,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 ,     第十【八条  《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