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务范围
!
》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
《 《 (?。一)贷款担保—
【 , 》 (二)票据承兑】担保
》
:
《 : (三)贸易】融资担保
》
:
,
?。 — (四)《项目融资担保—
【 《 (五)信用证!担保
《
【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
【 (一)】诉讼保全《担保
《
— 《。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
《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
】 ,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二十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
—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
《
?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吸收存款—
:
,
】。 (二)—发放:贷款:。
?
》 》 (三)受托发【放贷款
《
— 【(四)受托投资
】
】 , ,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