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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业】务范:围 】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     【   ? (一)贷款担保】。   】 ,  :   (《二)票据承兑—。担,保   !      (三】)贸易融资担保 】。   【      (【四)项目融资—担保 ? :    —     (五)信!用证担保 》 :   》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  :  第十九》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  —    《   (《一)诉讼保全担【。保  】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    】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 , ,       】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     》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  :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 ,。 :      —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   ?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 (一)吸收—存款 】。        】。(,二)发放贷款 !。      】   (三)受托发!放贷款 !    《   ? (四)受托—投资:。 —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