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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范围 ! 》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   《    《  (?。一)贷款担保—  【 ,     》 (二)票据承兑】担保 》 :    《  :   (三)贸易】融资担保 》 : ,  ?。      — (四)《项目融资担保—  【    《   (五)信用证!担保 《    【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    【     (一)】诉讼保全《担保 《   —    《。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  《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    】 ,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二十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   —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 《   ?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吸收存款— : ,      】。   (二)—发放:贷款:。 ?   》     》 (三)受托发【放贷款 《  —       【(四)受托投资 】    】 , ,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