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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范围 — ? :。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    【     (一)】贷款担保《 — ,。       (】二)票据《承兑担保 — 《       【。。。 ,(三:)贸:易融:资担保?。 —        (!四,)项目融资担保 !    【  :   (五)—信用证?担保 —     —  :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 ,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      【   (一)诉【讼保:全,担保 《     】  :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        !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 ?  :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 ,      】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        】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吸收】存,款  】 , ,     (—二)发?放贷款 【 :        (!三)受托发放贷【款 ?。   —  :    (四)受】托投资 《。     !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