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务范围
!
—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
【 ? , (一)贷款【担,保
】 (】二)票据承兑担保
!
》。 】(三)贸易融资【担保
】 【 (四)项》目融:资担保
《
【 —(五)信用证担【保
】 :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
—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
:
: ? (一)【诉讼保全担保
【
】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
】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
【 《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
【。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 ?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吸收存款
—
— 》 (?二)发放贷》款,
】 《。 (三《)受托发放》。贷款:
,
【 —(四)受托投资
!
》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