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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业务范围 !    —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   【   ? ,  (一)贷款【担,保  】       (】二)票据承兑担保 ! 》。        】(三)贸易融资【担保 】       【 (四)项》目融:资担保 《   【      —(五)信用证担【保  】  :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  —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 :  :   ?    (一)【诉讼保全担保 【    】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      】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    【    《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       【。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   ?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一:)吸收存款 —  —     》  (?二)发放贷》款,   】    《。  (三《)受托发放》。贷款: ,   【      —(四)受托投资 !  》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