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业】务范:围
】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
【 ? (一)贷款担保】。
】 , : (《二)票据承兑—。担,保
! (三】)贸易融资担保
】。
【 (【四)项目融资—担保
?
:
— (五)信!用证担保
》
:
》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 : 第十九》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
— 《 (《一)诉讼保全担【。保
】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
】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
,
,
】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 》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 :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
,。
:
—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
?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
】 (一)吸收—存款
】。 】。(,二)发放贷款
!。
】 (三)受托发!放贷款
! 《 ? (四)受托—投资:。
—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
: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