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
— ,。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
】。 ,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 ,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 》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 :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章程草《案
?
?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
【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 :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 》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
: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
: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 (一)】变,更,名称:
【 ?。 , (二》)变:更组织形《式
】 》。 (三)变—更注:册资:本
:
?
】 (四)》变更公司住所—
【。 (五!。。)调整业务》范围
—
? —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 (八)分立】或者合并
》。
,。
】 : (?。九):修改章程
【
:
《 《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第十五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
—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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