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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 , 》。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 ,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 : :      —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 : ?  :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 ,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     第】十条 ?。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章程草案 — 》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 :      【  :。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 ,。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     【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  ?   ?    (一)【变更名称 !   ?。      (二)!变更:组织形式 》 ?        ! (:三)变更《注册资本《    !     》(四)变更公—司,住所 【      —  : (五?)调整?业,务范围 》 :  ?。  :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  》       【(八)?。分,立,或,者合并 【        ! (九)修改章程 !     !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 ,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    第十四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  :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 ?    第十七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