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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 ?。  :   第八》条 :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   —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   》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 , (三)章程草案 ! 《   ?  :   ?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 : ,     》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     》 ,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 ,      —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   ?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 (一?)变更名称 !。     —。    (二)变】更组织形《式 ?      !   (《三)变更《注册资本 !    《    《 (四)《变更公?司住所 》    【    《 (五)调整业务】范围 》       !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  (八)》。分立或者合并 !  《 ,      (九】)修改章《程 《       ! ,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