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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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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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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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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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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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
【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
!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 :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
》 第十条 【。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章】程草案
—。
!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
【 ?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
: 《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
【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一)?。。变更名?称
:
【。 —。(二)变更》组织形?式
—。
, 【 (三)《变更注册资本
!
【 (四)变】更公司住所》
! : (五)调整业!务范围
》
《 —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八】)分立?或者合并
【
】 (九)修改章!程
:
《
》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
《。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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