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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   —  :第八条 《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     —。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 :。  :。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 ?   ?  第十条 —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 , ,。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    —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章程《。草案 【     》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    》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   ?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 ,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    】   ?。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第十二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  :   (一)—变,更名称 》      !  : (二)变》。更组:织形式 — ,  ?     》  :(三)变更注—册资本 》 ? ,  :     》 (四)变更公【司住所 —     【 ,   ?(五:)调整业务范—围  】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  (八《)分立或者合并【 《        !。 (九)修》改章程 — : ,。。。 ,   ?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第十【三条 ?。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  》  :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