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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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
—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 :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
》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
》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 ?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 ,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 ,。 , (三)章程草案
!
《
? : ?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
:
, 》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
】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
—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 》 ,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
,
—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
?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 (一?)变更名称
!。
—。 (二)变】更组织形《式
?
! (《三)变更《注册资本
!
《 《 (四)《变更公?司住所
》
【 《 (五)调整业务】范围
》
!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 (八)》。分立或者合并
!
《 , (九】)修改章《程
《
! ,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 ,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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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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