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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罚则 【 【。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 , :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 ?   ?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  第三十三—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