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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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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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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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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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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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不及时撤销认证【证书: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依照?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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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 第三十三条 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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