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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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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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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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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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境外认证《标志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办理境外】认证:标志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认证标志持有人以及!使,用变:更等情况《
【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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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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