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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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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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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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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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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境外认证!标志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办理境?。外认证标《志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认证标志持有人!以及使用变》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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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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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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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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