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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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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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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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境》外认:证标志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办理境【外,认证:标志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认证标志《持有人以《。及使用?变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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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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