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第二十三条 【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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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情况向国家认监委提!供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其【。对获证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跟,踪调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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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境外认】证标志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办理境外认】证标志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认证标志【持有人以及使用变】更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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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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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本机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等相关信《息以便?于公众进行查询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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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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