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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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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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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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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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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专有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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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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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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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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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的:文字、符号》、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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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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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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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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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其他情【况的书面材》料,
】 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公布;不符合的告知!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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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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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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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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