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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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认证标志分为!强制性认《证标志和自愿性【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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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愿性认证标志【包括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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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属于国家专有!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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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是指认证机构】专有的?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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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强—制,性认证标《志和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的制定和!使用由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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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和名称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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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与!。强制性认《证标志、《国家统一的》自,愿性:认证标志或》者已经国《家认监委备案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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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妨碍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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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不得将公众—熟知的社会公共资源!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认】证名称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如使用表明安【全、健康、环保【、绿色、无污染等的!文字、符号、—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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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不得将容《易误导公众或者【造,成社会歧视、有损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符号、图案作为认证!标志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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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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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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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认证标志的—式样(包括使用【的符号)《、文字、名称—。、应用范围、识【别方法?、使用方法等其他】情况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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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认证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公布;不符—。。合的告?知,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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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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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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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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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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