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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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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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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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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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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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名【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
【。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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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
【 《 (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
,
】 ? (三《)随机抽查结果;】
【 《 (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
! (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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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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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 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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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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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
!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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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的;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
】
《。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的;
》。。
】 (五【。),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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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 第三十二条 【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
《。 , 《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
】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
《 (】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
《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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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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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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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发《现认证机构》或者认证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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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