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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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
《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
? 第二十—七条: ,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名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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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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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
》
《 》 (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
《。
】 《(三)随机抽查【结果;
《
— : , (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 (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
?
— 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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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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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
【 :第三十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
—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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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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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的;:
:
》 —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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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
【。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的;【
【 (】。五)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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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
?。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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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
【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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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
【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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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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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 : 第三十四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发现认证】机构或者认证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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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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