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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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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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名!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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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
! ? (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
】 — (三)》随机抽查结果;【
【 《 , :(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 】(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
《
【。 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
【 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
: ? 第三十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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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
!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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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
!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的!;
》
— ?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
,
— ,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的;
! ?。 , (五)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
】。 《 (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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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 :。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
— ,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
》 《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
】 , (: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 , ?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 ?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 第三十四】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发!现认:证机:构或者认证》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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