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
?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
—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名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
【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
】 》。 (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
— 《 (三)随】机抽查结果;
!。
》 (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
》 《 , (: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
—
? 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
—
—。 : 第二十九条 【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
— 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 第三十条 !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
—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
【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 ? 《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的;
【
!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的;【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
—
【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的;《
:
】 (五)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 》 (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
!。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 , —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
? — (: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
【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
》。 , 第三十—四,。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发现认证机构或者】认证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
《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