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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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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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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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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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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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名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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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
【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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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
! : (【三)随机抽查结果;!
— (!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 : (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
— 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
! 第二—。十,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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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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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
,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
》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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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
—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的—;
】 :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
】 :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的:;
《
— (—五)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 ? (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
》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
,
!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
【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
》 , 【(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
—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三条 —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
】第三十?四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发现认证—机,构,或者认证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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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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