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    《 第二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本办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制 【 ,     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违法行为查处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  》   ?第,二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实,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 《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随机抽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失信名【录以及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对认】证,机构实?行分类监管 【。    【。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在其网】站公布?以下信息 —      !   (一)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名录;《  【    《   (二)认证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报送的报告;— ,    】   ?  (三《)随机抽查结果;】  【    《   (四》)对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 】。     !    (五)【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 —    《 失信名录以及【失信信息管理规定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关要求制定 !  《   第《二十九条 》 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等!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    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或者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   —  第三十条 【 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 :   《   ?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布信息】的; 》       !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公众提—供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的 》。   【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 — ,     》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的《;  】       (】二):超越法定职》权,出具:的; 》。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出具的; 】 《。       【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的; 》。。    】     (五【。),认证机构已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   —      (六)!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认证机构》。批准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证机【构资质?    ! 第三十二条 【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  《。 ,    《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复!查不予延续的; !     】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依法?被撤销的; 】  《       (】三)认证机构—申请注销的》; 《  《       (】四)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 :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可以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证明其认!。证能力?能够持?续符合?相关要求 【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     第】三十四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发《现认证机构》或者认证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 ,     第!三十五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