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行为规范 】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 ,    【 认证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 :    》。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 《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      !   (《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     】    (二—),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       【 , (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    —   ?。  :(四)认证收费【标准; 《   【。。。。      (五】)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    》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  》      — (: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        ! (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三)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 : ,   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      ! ,  (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 ?      —   (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      !   (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  》   ?    (》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       【  (五《)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 ,     第十九】条  认《证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 》  《 ,。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    》。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认证对象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 《 :。    《 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在《确,认相关情况后—5日内?暂停认证《对象相应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撤销其?。相应认证证书 】   —  暂停期》。限按照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 《。 ? ,   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 :。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认证记录、》认证:。。资料等?应当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 】 ,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 ,     —   ?。 (一?)认证?计划信息《;  】      —。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       【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       【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  》   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分包合约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 ? ,  ?   ?。第二十四条》 , 认证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  : ,     》 (: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内容; 】 :。      【   (二)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核心价【值观与?发展理念、》机构最高《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承诺:、机构社《会责任战略、机构】社会责任绩效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