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行为规范《 】    第十三条 !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     认】证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 第十四条 —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  《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        ! (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 《         !(二)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 ,    《 ,。   ? (: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       【(四)认证收费标】准; ?   【   ?   (五)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  》   第十六条 】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   ?  第十七条 【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     !    《(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      —。 (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三—)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 :。  :   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 《     第十八条! ,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   》      (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     —。    (》。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  —       (】。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    《  :  (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   【      (五)!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     第十【九条:  认证《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 】  —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 :   ?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认证对象《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 》  —  : 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在确认相关情—。况后5日内暂停认证!对象相?应,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撤销其相《应认证证书 — ? ,    《 暂停期限按照【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 《 ,  《   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    】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认证记录、认证资!料等应当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 —   —。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    《     (一)认!证计划信《。息;  !。。      —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      【。  :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 》  :  :  :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    《 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分包!合约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 《 ?  ?   第二十四条】 , 认证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       (】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内容; —  《       【(二)?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核心【价值观与发展—理念、机构最高【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承!诺、机构社会责任战!。略、机构社会责【任绩效等内容 【  —   第二十五条 !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