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行为规范—  !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从事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  :认证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能?力持续符合国家关】于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的相:关要求 !  :。  认证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    》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 : , ,         !(一)依《法从事?认证活动的》自,我,声明:; 【  : ,     (二【。。)认证领域》、认证规则、认证】证书样式、认证标】志样:。式; ? ,      !   ?(三)设立的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名称、?地址和认证活动内】。容; ?    】     (四)】认证收费标准—。; 【 ,。  : , ,   (五)—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的状态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还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的—相关规定公布其【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 ,  —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符】合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要求确保认证过【程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程序要求 —。 ?。    《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在从事认证》活动时应《当对认证《对,象,的,下列:情,况进行核实 【。 《       【 (一)具备相【关法定资质、资格】; ? ,      】   (二)委托】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    (三—。)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 ?     认【证对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认证机—构不得向其出具【认证证书 — :  ?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保证其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 !。。 ? ,     》    (》一,),认证人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当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     》。    (二)冒】名顶替其他认证人员!实施审核、检查【或者审查的; 【 : ?       【 (三)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的《; 【。  :    《  (四)认证证】。书载明的事项内【容严重失实》的;  !   ?    《(五)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对》。。象出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 !  :  第十九》条 : 认:证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对象出具认证证【书 —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   —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认证对》象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的—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 【     !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在确认相关情—况后5?日内暂停认》证,对象相?应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撤销《其相应认证》。证书 【     》暂停期限按照—认证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 《 :  ? , , 认证记录和认证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归!档留存时间为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或者被注】销、:。撤销之日起2年以】上认证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 《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活动—参与各方盖》。章,或,者签字?的认证记录、认【证,资料等应《当保存具有法律【。效力的原件 —    】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以下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     【    (一)认证!计划:信息; —       !  (二)与认【证结果相关的认【证活动、认证人员】、认证?对象信息《; —      —   (三)认证证!书的有效、暂停【、注销或者撤销【状态信?。息;  !      — ,(四)设立承担【其认证活动的分支】。机构:信息 ?     !认证机构在》获得批准的认证【。领域内与境外认证机!构签:。订认证结果仅在【境外使用的》分包合约应当自签】订分包合约》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报送信息 —。 : , :   ?。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      (一】)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内》容; —       】。 , (二)社》会责任报告主要【包括机构概况、【机构核心价值观与】发展理?。念、机?构,最高管理者的—社会责任承诺—、,。机构:社会责任战略—、机构社会责任绩效!等内容 【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认证对象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