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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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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第八条 【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取得法—人资格;
》
《
,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 《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 :。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
】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
—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
【。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
— , 》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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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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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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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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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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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
】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
,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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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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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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