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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审批 !。     !第七: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   第八条 【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取得法人资!格; 【      —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    【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 《。 ,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 ?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 ,   《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  ?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 ?      — ,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 ,第十条 《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  《   ?第十一条《。 ,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 ?    》   ?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 ?  ? , ,   ?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  —   ?   ?。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    【 第:十二条 《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 ?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