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资质审批 【。   】  第七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 《     第八【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取得法【人资格; !  :      —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      —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 : :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 ,      】  :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 ?  ?     》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    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  —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      【  :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 》  :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    《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 ,   ?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 :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