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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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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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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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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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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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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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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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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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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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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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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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 ,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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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30日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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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认监委制】。。定、调?整,和公布?认证领域目录认证】机构应当在》批准的认《证领域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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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在认证—规,则发布?后30日内将认证】规则相关信息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变更手续
【
? ,。 — (:一)缩小批准认证】领域的;
—。
《 , : :。 (《二)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
— 》(,三)合并或》者分立的;
!
【 (四)—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
】
: , 扩大》认,证,领域的由《国,家认监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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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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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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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书面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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