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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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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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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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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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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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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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 第六条 】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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