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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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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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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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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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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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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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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