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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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资质对!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独立进行合格】评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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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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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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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认证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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