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准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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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设立: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电话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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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不得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名义约访】客户
?
— ,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
《
?。
【。 (二)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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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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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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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以向拟设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申请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中心是】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电话销售业—。务的专属机构
】。
总!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总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省级分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
【 第七条— 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
【 】(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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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电【话销售?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
】 (四)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
】 , (五)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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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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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名称:至少:应当包含“》申请人名称》”和:“电话销售中心【”两个要素
!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属?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 ?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
】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
?。 : (》三)具有1》年,以上电话销售业务管!理经验或《2年以上《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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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十条 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电话销】售中心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
— ,第十一条 》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
,
—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
?
? (【二,)具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电话呼出!。、电话呼入、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
【。 (四)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
,
—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拟设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说明—筹建电话《销售中心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开业标准》;
【 》。 (二)拟任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
! 《。 (三》)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包括计算机配置【、应用系统、—网络建设情况等;】
【 【(四:),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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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
: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 第十三条》 , 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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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应向受话地保监局】报告并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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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进行?审核拟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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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自动拨号、电话呼!出、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
? ? (》二)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电销业【务管理制度》;
:。
,
》 【(三)具有合—法的运营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
: 《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提,。前向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并告知受话—。地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
: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就?。开展电话销》。售代理业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项目书包括!拟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方式、管理模式】、销售?区域、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等;
!
《 》 (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
?。 ?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 , :。。 》(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
! ?。(五)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场【所合法性报告—。、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电话销—售,。业务运营管理—。制度等;
—
《 《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同时符合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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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范围》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但连—续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两年以上期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电】话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产品选择应充!分考虑电话》销售的特殊》性简明易懂便于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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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设置全国!统一的专用》号码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号码审查【确,保其使用统一的专】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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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保【持电话销《售号:码的稳定性专用号】码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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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在】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信息披露专》栏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
【 , 》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用于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统:一专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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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通过电话销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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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委托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期?。限、销售区域等【;
! 》 (四?),。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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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和营业场》所变更应报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批准;—电话销售《中心名?称和电?话销售号码变—更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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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应向合?作项目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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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撤销《电话销售中心应参照!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办,理,
! 保险公司》终止委?托保险代理机构电话!销售的应在终—止合作?前1:5个工?作日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备案并提》交妥善的后续业务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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