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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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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设立《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电话》销,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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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不得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名义约《访客户
》
》 ,。 ,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
】 (一)【。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
【 【 (二)《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 》。 (三)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 《 ?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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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以向拟设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申请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中心《。是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电话销】售业:务的专属机构
【
】 总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总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省:级,分,。。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
!。
,
: 第七条— 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
!
【 : 《(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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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电话销售】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
! (四?)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
【 (【五):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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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名,称,至少应?当包含“申请人【名称”?和,“电话销售中心”】两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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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属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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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 ?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
,
? 《。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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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1】年以上电话销售【业务管理《经验或?2年以?上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
! ,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电】话销售?中心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
—。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
】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
《。 《 (二)具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电话呼?出、电话呼》。入、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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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 (四)!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
》 《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拟设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说明—。筹建电话销售—中心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开业标!。准;
—
?。 (】二)拟任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
!
】 (三—)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包】。括计算?机配置、应用系【统、网络建设情况等!;
!。 》 (四)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 (五)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
,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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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应向受话地保监【局报告并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
》 : 第十五条》 ,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进,行审核拟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配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自动拨!号、电?话呼出、《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
! (二?。)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电—销业务管理》制,度;
》
? — , (三)具有合法】。的运营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
— ,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提:前向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并告知【受话地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
,
?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就开展电话销!售代理业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项目】书包括?拟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方式、管理!模,式、销售区域、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等;
!
《 【 (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
《。
: , ?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
! (?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
?
— (五)—。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场所!合法:。性报告?、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电话销售业务运!营管理制度等;
!
《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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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同时《符合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
?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范围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但连续!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两《年以上期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电【话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产品选择!应充:分,考虑电话销》售,的特殊性简明易【懂便于投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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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设置全国统一!的,。专,用号:码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号码!。审查确保《其使用统一的专【用,号码
?
【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保》持电话?销,售号码?的,稳定性专用号码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年
》
? , 第二十一条【 ,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在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信息披露专》栏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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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用!于,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统一专用号码—;
】 《 (二)通【过电话销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
!。 (【三)委托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期限、销售区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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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
《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和《营业场所变》更应报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批准;电话—销售中?。心名称和电话销售号!码变更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
》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应向合!作项:目,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撤销电话销售中】。心,应参照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办理《
》
, : 保险公司终止委!托保险代《理机构电话》销售的应《在终止合作前—15个工作》日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备案并】提交:妥善的后续业务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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