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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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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设立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电话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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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不得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名义约》访客:户
!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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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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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 : (三)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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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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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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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以向拟?设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申请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中》心是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电》话,销售业务《。的专属机构
!
?。 总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总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省?级分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
】
, ? 第七?条 : ,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
— ? (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
《 , ?。 (三)》电话销售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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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 】(五)?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八条】 ,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名称至少】应当包含“申请【人名称”和“电话】销售中心《”两个要素
【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属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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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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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 《 ,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
》 》。 (三)具》有1年以上》电话销售业务管理经!验或:2年以?上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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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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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电话销售中》心,。。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 ,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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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
】 (二)具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电话呼出、电话】呼入、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
》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 ?。。 (四)—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
》 ? , :。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拟设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
》 ? :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说:明筹建电话销售中】心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开业标《准;
! , , (二)】拟任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
!
: , (三)!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包括计—算机配置、》应用:系统、网络建设情况!等;
! (】四)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 (五)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
》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十?三条 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应向受—话地:保监:局报告并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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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进行审核拟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 , (一)配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自》。动拨号、《电话呼出、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 (二!)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电销业务管—理制度;《
【 (三!)具有?合法的?运营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
: —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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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提前向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并】告知:受话地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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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就开】展电:话销售代理业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项目?书包括拟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方式、管理模!式、销售区域、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等;
!
】 (》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
【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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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
【 : (》五)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场:所合:法性:。报告、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电话销售—。业务运?营管理制度等;
!。
!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同时符合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
】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范围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但?连续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两年以上期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电【话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产品选择—应充分考《。。虑电话销售的特殊性!简明易懂便于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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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设置全国统一的】专用号码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号码【审查确保《其使用统《一的专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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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保持电《话销售号码》的,稳定性专用号码【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年
《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在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信息】披露专栏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
《
【。 :。。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用于?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统一专】用号码;
!。
《 : , (二)通过电话!销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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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委托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期限、销售—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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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
】。
—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和营【业场所变更应报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批】准;电话销》售,中心名称和电话销】售号码变《更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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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应【向合作项目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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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撤销电》话销售中心应参【照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办—理
! 保险公司终止】委托保?险代理机构电话销】售的应在终止合作】前15个工》作日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备案并提交妥善!的后:续业务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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