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市场》准入
—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设立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电话销售业务
】
?。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不得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名义约访客户—
?
?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
《 ,。 : (一)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
!。
? ? (《二)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
】。 (三)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
】 ,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
【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以向—拟设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申请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电话【销售中心是》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电!话,销售业务的专属【机构
【
? 总?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总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省级分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可以在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电》话销售业《务
》
: 第七—条 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
【
— , 《 :。(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
》 《 , (三)电【话销售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
】 : ,。 (四?。),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
】 , ? (五)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第八—条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名称至少应当包!含“申请人名—称”和“电话—销售中心”两—个要素?
《
第【。九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属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
》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
【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
? ? (三)具!有1年以《上电话?销售业务管理—经验或2年以上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 《。。 ? (四)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 第十条 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电话销售中【。心,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 第《十一:条 :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开业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
《
— (一)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
?
— : :(二)具《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电话》呼出、电话呼入、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
《。 ,。 》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
:
》 (四)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
—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拟设【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说明筹》建电话销售》中,。心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开业—标准;
《
— (二!)拟任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
》
《
—。 (三)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包【括计算机配置、应用!系统、?网络建设情况等;
!
】。 (四)】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
— 《 ,。(五)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三条? 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专属》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四条 — ,经批准设《立,的,电话:销,售中心应向受—。话地保监局》报告并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进行审核拟》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
,
【 , ,(一:)配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自动【拨号、?电话:呼出、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
— : (二)—建立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电》销业务管理》制度;?
》。
, 【 (三?)具有合《法的运营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
!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提前向?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备案并告【知受话地保》。监局保险代理机构】呼出地保《监局视情况对备案】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
,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就开】展电话销售》代理业务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项》目书包括拟》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方式、管理模式!、销售区域、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等》;
—
》 , ?(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
— ? (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
》 (四—)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
! :。 (五)保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营业场所合法性【报,告,、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电话销《售业:。务运营管理制—度,。等;
】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销售区域应】同时符合《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
!
》 ,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范围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但连续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两,年以:上期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电话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产】品选择应充分考虑】电话销售的特—殊性简明易懂便于】投保
】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设置全国统一【的专用号《码,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号《码审查确《保其使用统一的专用!号码
》
《 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保持电话销售号码】的,稳定:性专用号码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年》
,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在: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开辟信息》披露专栏《。披露内容《应至少包括
—。
:
《 ,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用于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统一—专用号码;
【
》 — ,(,二)通过电》话销售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条款、【。产品说明书(—如有)等;
—
:
! (?三)委托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名:称、合作期限、【销售区域等;—
,。。
》 (!四)消费者》投诉维权途径
】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和《营业场所《变更应报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批准;】电话销售中心名称和!电话销售号码—变更应?向机构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应向合作项目!所在地保监》局备案
】
: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撤销】。电话销售《中心应参照》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办理
—
:
【保险公司终止—。。委托保险代理—机构电话《销售的应在终止合】作前15个》工作日向电话销【。售中心所在地保监】局备案并提交妥【善的后续业》务处理?方案
《